发布时间:2024/4/26 浏览次数::10738次
年前,本所律师接受被告请托,代理一起标的1800万元的建工案件。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简单清晰,争议不大,二审诉求主要是促成调解,减少损失。
接手案件后,本所组织律师团队认真研讨,提出四重梯度诉讼方案。第一目标是原上诉状内容就全案1800万提出上诉,如仅为争取调解,诉讼费即12万余元,代价过高,可以考虑申请变更诉请,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第二目标,争取调解,以房抵债,缓解当事人的资金压力。第三目标,协调不成,争取改判。第四目标,如改判无望,考虑撤回上诉,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的上诉成本。
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我方提出如下观点:根据最高院《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一)》第2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原审判决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最终,案件虽未能成功调解,但我方上述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减少了50余万元的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
作为代理律师,在设计方案时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具体处理过程中,不放过每一个细节。虽然就1800万的诉讼标的来说,50余万实属九牛一毛,但尽自己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矢志不渝的努力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