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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明镜成功案例】服务周到,诉讼谈判全面保障;管理规范,团队律师本领高强

发布时间:2020/4/21  浏览次数:1021次

由本所经办的(2019)最高法行申5764号案件当事人驱车300公里向江苏钟山明镜(镇江)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吴儒风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蔚强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林清兴法官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2004年,当事人冯某通过买受的方式从某村村民处购得房屋一套用于日常经营。然而,D镇政府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案涉房屋进行拆违,该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购房屋为违法建筑,申请人也并非补偿相对人。同时,D镇政府自2017年2月开始拆除案涉房屋,现案涉地块房屋已经全部拆除。

通过查阅资料得知,案涉地段是1996年D县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建设的,该市场的建设、经营及管理均由区、镇有关行政机关主导支持,涉案区域虽为农用地至今未办理建工许可证,但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当事人遂向J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然而J区政府认为申请人并非利害关系人,并未对行政复议进行实质性审理。



本所律师接案后,分析了本案案情并做了相关的案件检索,整理诉讼思路如下:

本案是典型的因拆迁纠纷引发的行政案件。一般处理类似案件的思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然后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然而本案有其特殊性,首先实施拆迁的主体是D镇政府,这意味着如诉强拆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为J区人民法院,再审也只会在S市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区域保护问题,类似案件在S市本地处理几乎都石沉大海,另该区域其他尚未解决的700多户拆迁户依照此思路进行的诉讼最终也均被认定不是利害相关人而驳回。



为了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利益,我们选择了另一条思路,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进行实质性审理以提高审级。作出复议决定的是J区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一审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时再审可到最高人民法院,就避免了地域保护问题。不出所料,一、二审法院仍然以涉案房屋系违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申请人并非利害关系人为由驳回了诉请。通过再审,在最高院蔚强法官、林清兴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该案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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