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钟山明镜成功案例】刑民交叉如何主张损失?看律师说理巧赢诉讼

发布时间:2020/6/16  浏览次数:928次

01
PART
案情简介

江苏省D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与湖南省Y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协议一份,Y公司向D公司购车200台,共计20,733,400元。为此,D公司向湖南J公司金坛分公司(以下简称J分公司)下了增发车辆订单,第二季度增发车辆200台,价格为18,400,000元,同时协议约定违约金为该金额的10%。随后,Y公司依约支付了所有车款,D公司多次要求Y公司提供需要发车的地址却未获响应。2018年6月,D公司突然发现账户被冻结,经了解,Y公司领导涉嫌传销已被公安立案侦查,公司处于瘫痪状态,Y公司已经支付的20,733,400元也被公安认定为赃款。Y公司不可能再购买相应车辆,D公司也与J分公司达成协议,不再增订车辆,D公司向J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840,000元。

微信图片_20200616094823.jpg



02
PART
难点分析

(1)本案应当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因为合同相对方涉嫌刑事犯罪,案涉合同势必无法继续履行,这恰恰是阻却合同继续履行的事由。因此在考虑诉讼时不应当不切实际的要求Y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2)解除合同后D公司的损失如何主张?

解除合同后损失如何判断?本案中我们遇到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即因为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依照合同支付守约方违约金的,能否作为直接损失向第三方主张。很多学者甚至判决都认为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应当由守约方与违约方进行诉讼确认损失后再向第三方主张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违约方怠于行使自身的抗辩权。但我们认为自愿原则是商事主体交易的基本原则,既然守约方与违约方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在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况下自愿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不仅仅没有怠于行使自身的抗辩权,恰恰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了商事交易的稳定性,同时也并不违背违约金补偿性兼具惩罚性的根本性质。相反,如果所有类似情况都需要违约方与守约方通过诉讼确定相应损失也增加了诉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故我方认为Y公司应当支付D公司的直接损失184万元。


03
PART
结果分析

金坛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D公司的所有诉请。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Y公司支付D公司损失184万元。

本案中,因为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依照合同支付守约方违约金的,能否作为直接损失向第三方主张,在许多学者及司法实践中均认为该损失非直接损失。律师团队从立法者立法初衷及商事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最终成功获得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挽回了184万元的损失。


在线客服